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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组批与取样
6.1.1 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。不足200t者按一批论,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(含水量小于1%)的重量计算。
6.1.2 取样方法
6.1.2.1 散装灰取样:从运输工具、贮灰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,每份试样1—3kg,混合拌匀,按四分法,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(称为平均样)。
6.1.2.2 袋装灰取样:从每批任抽10袋,从每袋中分取试样不少于1kg,按6.1.2.1的方法混合缩取平均试样。
6.1.3 拌制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时作掺合料的粉煤灰成品,必要时,需方可对粉煤灰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样。
6.2 检验项目
6.2.1 型式检验
6.2.1.1 拌制水泥混凝土和砂浆作掺合料的粉煤灰成品,供方必须按4.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。
6.2.1.2 水泥厂启用粉煤灰作活性混合材料时,必须按4.2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。作为生产控制,要求烧失量,三氧化硫和含水量每月检验一次,28天抗压强度比每季度检验一次。
6.2.1.3 当电厂的煤种和设备工艺条件变化时,也应时检验。
6.2.2 交货检验
6.2.2.1 拌制水泥混凝土和砂浆作掺合料的粉煤灰成品,供方必须按6.1条要求,进行细度、烧失量和含水量检验。
6.2.2.2 水泥厂作活性混合材料使用的粉煤灰,供方必须按6.1条要求,进行烧失量和含
水量检验。
6.3 检验结果评定
6.3.1 符合本标准4章各级技术要求的为等级品。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要求的,应重新加倍取样,进行复验。复验不合格的需降级处理。
6.3.2 凡低于4章技术要求中低级别技术要求的粉煤灰为不合格品。
6.3.3 按4.2条技术要求,28天抗压强度比指标低于62%的粉煤灰,可作为水泥生产中的非活性混合材料。
6.3.4 粉煤灰出厂合格证,内容包括: a.厂名和批号; b.合格证编号日期; c.粉煤灰的级别数量; d.质量检验结果。
7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7.1 袋装粉煤灰的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“粉煤灰”、厂名、级别、重量、批号包装日期。
7.2 粉煤灰运输和贮存时,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。并注意防止受潮和污染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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